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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未果惹纠纷 出手伤人被判罚

作者:黄榆椋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17 11:30:21 打印 字号: | |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侵害。10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16.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1年1月14日晚,两被告喝酒后,到贵港市港北区兴仁巷89号找人未果,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将原告打伤。次日,原告代理人欧某与两被告到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原告被打伤后,于2011年1月15日至2011年1月22日在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8天,经诊断为脑震荡、右眼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2912.5元,出院后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载明: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建议全休20天。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仅支付了1000元,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被告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5816.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侵害。两被告因找人未果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打伤致其脑震荡、右眼挫伤,两告被应对原告因打伤而受到的各种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住院治疗8天,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2912.5元,住院伙食费为320元(40元×8天);护理费、误工费均按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农林牧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52元(44元×8天);由于医院证明全休20天,误工费为1232元(44元×28天);以上合计4816.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元,尚欠3816.5元被告应予赔偿。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黄榆椋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