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陆畅(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四百元。
2011年5月30日15时许,陆畅驾驶车牌号为桂R38XXX的面包车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荷城中学二标段工地,趁四周无人之机,即将工地上的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二十五件森域牌瓷砖搬上面包车逃离现场,将车开到路口处时,被工地工作人员发现拦截,陆畅开车逃至工地附近一条小路,后因无路可走,遂弃车逃跑。2011年6月16日陆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瓷砖发还被害单位。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陆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陆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陆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