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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路边停车司机 分文未得反获刑罚

作者:黄奎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20 17:43:41 打印 字号: | |
  10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分别判处黄洪泽、黄建余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4月26日晚,黄洪泽、黄建余商量决定抢在路边停车的司机的钱财。次日凌晨,两被告人走到港北区港龙水泥厂大门时,看见一辆车牌号为云AIBXXX的白色皮卡车停在路边,车窗都打开。黄洪泽遂走到右侧车窗边对坐在皮卡车副驾驶室的山某说:“兄弟给几十块饭钱,我们还没有吃饭呢。”山某回答说没有后,黄建余就走到左侧车窗旁用一把水果刀抵住坐在驾驶员位置上的邓某的咽喉,黄洪泽亦用一把自制的铁刀做出要戳山某的动作,威胁邓某、山某拿钱出来。山某、邓某被迫翻出口袋给两被告人看,证实身上没有任何钱财,两被告人见状,只好离开。后二被告人在港龙水泥厂附近的一条小河边洗澡时,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黄洪泽驾驶的摩托车搜出一把自制铁刀。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洪泽、黄建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洪泽、黄建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商量,积极实施抢劫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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