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青年不以自己的劳动取得钱财,却驾驶摩托车在马路上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终沦为阶下囚。10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黄家品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苏自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韦昌添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黄家品、苏自成、韦昌添分别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2010年10月16日19时许,黄家品驾驶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搭载绰号为“阿鸡”的男子(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覃塘大道东龙路口,见赵某背一个包在指挥一辆大货车倒车,“阿鸡”提议抢赵隆的包,黄家品开车靠近赵某,趁赵某不备之机,由搭乘摩托车的“阿鸡”下手抢走赵某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98590元、诺基亚手机2台、驾驶证和银行卡等物品的一个黑色挂包。得手后,黄家品和“阿鸡”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平分挥霍。
(二)、2010年12月7日13时许,韦昌添驾驶一辆红色男装五羊本田125C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家品,窜到贵港市江南中学斜对面的来历网吧门前,见李某肩上挎着手提包独自行走,韦昌添即开车靠近,趁李某不备之机,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黄家品下手抢走李某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3600元、黑色三星手机1台、身份证等物品的手提包。所得赃款平分挥霍。
(三)、2011年2月2日11时许,黄家品驾驶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搭载苏某窜到贵港市城区电信大楼和联邦国际间的道路上,见吴某拿着手提包独自行走,黄家品驾车靠近,趁吴某不备之机,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苏自成下手抢走吴某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摩托罗拉手机1台、三星手机1台的米白色手提包。所得赃款平分挥霍。
(四)、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黄家品驾驶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搭载苏自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仙衣路汽车西站路口,见谭某拿着挂包独自行走,黄家品驾车靠近,趁谭某不备之机,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被告人苏自成下手抢走谭某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黄色oppo手机1台、中兴手机1台、杂牌手机1台、身份证及驾驶证等物品的挂包。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平分挥霍。
(五)、2011年2月2日12时30分,黄家品驾驶一辆红色125C摩托车搭载苏自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阳光都市对面的公交车站台,见覃某拿着咖啡色皮手提包走到一辆小车旁边时,黄家品驾车靠近,趁覃某不备之机,坐在摩托车后面的苏自成下手抢走覃某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84000元、银行卡、身份证及驾驶证等物品的手提包。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平分挥霍。
综上所述,黄家品参与抢夺五起,抢得现金人民币188190元、手机8台;苏自成参与抢夺三起,抢得现金人民币86000元、手机5台;韦昌添参与抢夺一起,抢得现金人民币3600元、手机1台。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家品、苏自成、韦昌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中黄家品、苏自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韦昌添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夺罪。黄家品、苏自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韦昌添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黄家品在一年内抢夺五次,苏自成在一年内抢夺三次,可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抢夺共同犯罪中,事前有密谋、分工具体、流窜作案、所得赃款平分挥霍,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