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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前抢劫伏法 11年后出狱又抢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24 12:00:59 打印 字号: | |
  10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燕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陈燕星与同案人黄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一百二十三元。

  2011年2月2日凌晨4时许,陈燕星与黄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230号鸿扬美发店,探明店内只有林某一个人在打扫卫生,陈燕星和黄某即各持一把刀将林某逼到墙边,陈燕星用刀划伤林某的左手指,将林某身上内有人民币3700元的钱包和价值人民币423元的金立牌A628型手机抢走后逃跑,黄某在逃至建设西路头涡巷时被被害人林某及群众范某等人抓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燕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陈燕星参与密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燕星虽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陈燕星在原判有期徒刑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不认定是累犯,但属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陈燕星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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