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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消费行抢 尚未成年获缓刑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25 10:47:46 打印 字号: | |
  为了上网和吃饭消费,心生歹意多次抢劫小学生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近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卢童童(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卢童童分别退赔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09年3、4月间,卢童童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附近的公共汽车候车亭,以拦截、威胁的手段对港北区××小学的小学生实施抢劫,具体如下:

  一、2009年3月14日17时许,卢童童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东对面龙凤嘉苑前面公共汽车候车亭附近的人行道上采取拦截、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贵港市港北区××小学小学生梁××的5元人民币抢走。

  二、2009年3月16日17时,卢童童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东对面龙凤嘉苑前面的公共汽车候车亭处采取拦截、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贵港市港北区××小学小学生谭××的4元人民币、何××的1元人民币抢走。

  三、2009年3月18日17时许,卢童童在贵港市港北区世纪花园东对面龙凤嘉苑前面公共汽车候车亭附近的人行道上采取拦截、威胁的方式向贵港市港北区××小学小学生陆××要钱,因陆××身上没有钱而没有得逞。

  四、2009年3月18日17时许,卢童童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前的公共汽车候车亭处采取拦截、威胁的方式强行将贵港市港北区××小学小学生李××的0.5元人民币抢走。

  五、2009年3月19日17时许,卢童童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附近的公共汽车候车亭的人行道上对贵港市港北区××小学小学生周××、凌××进行拦截、威胁,强行将凌××的0.5元人民币抢走。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童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多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卢童童在实施第三起抢劫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在实施犯罪时年龄均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卢童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卢童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结合庭审查明的卢童童成长经历,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卢童童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由于脱离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冲动失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和公诉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对卢童童进行了教育。遂作如上判决。

  判决后,卢童童提出上诉,案经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处理的关键点在于案件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卢童童已年满14周岁,虽然其实施的几次抢劫行为是“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但卢童童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卢童童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地方,是贵港市××小学小学生上学和放学的必经之路,经××小学调查,仅2009年2、3月份,该校就有五十多名学生被抢,本案被告人卢童童在供述中也提及他是抢了十多次,有几次都记不清地点了。卢童童的犯罪行为影响很恶劣,在幼小的心灵上留下了严重的阴影,有的学生甚至几天不敢上学。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为卢童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犯罪行为。卢童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明显,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在案件的处理上,考虑到卢童童作案时尚未年满15周岁,且是在校学生,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原因是由于脱离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沉迷网络,冲动失足,基于此,法院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对其判处了缓刑。
责任编辑: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