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去汽车租赁公司租一辆汽车,非法配取汽车钥匙,还车后再伺机偷盗。10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陆志旭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陆志旭因还赌债急需用钱,遂产生了到汽车租赁公司以借租汽车之名,实则以偷配所租车的钥匙后再盗取车辆的想法。2011年4月11日,陆志旭和其妻子黄某到贵港市永富洗车租赁公司,以黄某的名义租用了蒙某委托该公司经营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8350元的丰田GTM7200GB型小轿车,期间偷配了该车钥匙和遥控器,次日便将车还给永富公司。之后,陆志旭密切关注该车的去向,伺机盗车。
同月16日,蒙某将该小车从永富公司取回自用,并将车借给表弟丘某使用。5月17日23时许,丘某将车停放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阿坤牛杂店”下面的停车位,尾随其后的陆志旭即用其偷配的车遥控器、钥匙将车盗走,车内有蒙某的车辆行驶证一本,丘某的现金500元和钱包两个、索爱牌手机一台,以及银行卡、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物品。得手后,陆志旭把该车车牌换成其事先准备好的假车牌粤A000D7,并将上述车内物品除现金人民币500元用于车辆加油外,其余全部扔掉。
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出击。次日10时许,陆志旭驾驶该车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销赃时,被当地警方抓获。陆志旭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500元,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小车缴获并发还失主蒙某。
法庭上,陆志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的报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材料等证实,且所有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志旭盗窃罪罪名成立,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刑罚。陆志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配合公安机关收缴了被盗车辆,并主动退,最后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