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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天化日 两蟊贼砸烂车窗行抢
作者:黄奎、罗珩  发布时间:2011-10-27 09:07:39 打印 字号: | |
  光天化日之下,车水马龙的道路上居然有人公然对正在行驶的汽车下狠手。10月2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案,主犯何广宾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何广宾分别退赔被害人谭某、黄某人民币四百元、九千六百元。

  两蟊贼胆大妄为,用钻头砸烂汽车车窗玻璃行抢。2010年10月29日中午12时许,何广宾和“何通”(另案处理)游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在桥圩镇东津路口附近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C335**的东风日产轿车经过,遂驾驶摩托车尾随轿车至桥圩收费站。当驾驶轿车的谭某在收费站停车缴费时,何广宾驾驶摩托车在不远处接应,“何通”跑到轿车旁,用事先准备好的钻头迅速砸烂副驾驶室的车窗玻璃,伸手将谭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老人头牌钱包一个等物品的手提包抢走。得手后,由何广宾驾驶摩托车接应“何通”逃离,后二人分赃挥霍。

  2010年11月4日15时许,何广宾和“何通”游窜到贵港市城区,发现黄某驾驶一辆车牌为桂R087**的白色QQ小车经过,遂由何广宾驾驶摩托车搭载“何通”尾随小车至贵港市金港大道三八路口红绿灯处。当黄某停车等待红绿灯通行时,何广宾驾驶摩托车在不远处接应,“何通”下车跑上前用钻头迅速砸烂小车的副驾驶室的车窗玻璃,伸手将黄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内装有现金人民币9600元、索尼牌相机一台等物品的背包抢走。得手后,何广宾驾驶摩托车接应“何通”逃离,后二人分赃挥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何广宾的亲属替其退赔被害人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元。

  法院认为,何广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何广宾在共同抢夺犯罪中,与同伙分工合作,一人负责驾车,一人负责下手,积极实施抢夺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广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我国《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黄奎、罗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