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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结识 网下强暴致伤吃官司

作者:甘怀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0-28 10:32:21 打印 字号: | |
  10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件,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吴某于2010年年底通过网上QQ与覃某某(女,1994年8月12日出生)认识并来往。2011年5月3日13时许,覃某某到吴某工作的贵港市国际生活港重庆奇奇火锅店,请求吴某帮忙找工作。之后,吴某将覃某某带至其居住的重庆奇奇火锅店六楼西南面的员工宿舍内,并关上房门,然后强行亲吻覃某某并将覃某某压在床上,脱掉覃某某的衣服后,使用暴力强行与覃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致使覃某某外阴裂伤而住院治疗。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吴某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所查明的未成年吴某的成长经历,剖析吴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其自身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力较差,加之家庭管教不到位,终因一时冲动而犯罪。根据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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