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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拉硬拽抢夺变抢劫 两男子锒铛入狱
作者:黄奎、罗珩  发布时间:2011-10-28 10:33:20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原本只想飞车抢夺,却因对被害人手提包的强拉硬拽,被认定为抢劫罪。10月2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飞车抢劫案,对被告人陈文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赖秀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5月9日12时许,赖秀冲、陈文廷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到贵港市城区伺机作案。14时许,两人窥见被害人甘某从金港大道一九一路口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出来,将一个手提包挂在电动车车头左侧后驾驶电动车往新世纪广场方向行驶,赖、陈两人随即驾驶摩托车尾随至金港大道贵港国际大酒店门前的非机动车道内,由赖秀冲驾车靠近,陈文廷下手抢夺,甘某发现后立刻用左手抓住,陈文廷强行拉扯,致使甘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手提包的包带被拉断在地,两人抢包未果后驾车逃跑,至贵港市江北大道西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清点,甘某的手提包内有价值人民币298元的华讯牌H930手机一台。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甘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理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意见》中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赖秀冲、陈文廷不顾被害人生命危险,明知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仍实施飞车抢夺。对正在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甘某行抢,因被害人不放手,以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被害人的财物,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因此,他们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里规定的抢劫罪的情形,应以抢劫罪对二人定罪处罚。

  赖秀冲、陈文廷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赖秀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我国《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相对抢夺罪而言,抢劫罪不仅包括直接对物使用暴力,还包括对人实施暴力,而且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近年来,高速交通工具不断得到普及,一方面方便了人们的出行,另一方面也让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飞车抢夺、飞车抢劫频繁发生,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社会恐慌。《意见》中对三种飞车抢夺的情形认定为抢劫罪予以严惩,体现了我国刑法打击犯罪、保卫社会、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的目的。
责任编辑:黄奎、罗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