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青春年华,却不得不面临铁窗生涯,令人惋惜。10月3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一审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责令其退赔周某经济损失二十四元。
2007年6月11日凌晨5时许,黄某伙同梁某、罗某、何某(三人均已被判刑)、黄某(另案处理)商量到贵港市圣湖小区抢劫传销人员的钱财,并准备了砍刀和牛角刀等工具。尔后,黄某等五人窜到圣湖小区内伺机作案,在圣湖小区79巷附近,当陶某堂和陶某金双路过时,黄某等五人遂持刀冲上前分别围住陶某堂和陶某金双,把刀架在两人身上,以威胁、搜身的方法抢走陶义堂的手机一台和两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得手后,黄某等五人发现李某红和白某琴在不远处走来,黄某等五人遂又上前以同样方式抢走李某红和白某琴的手机各一台。得手后,黄某等五人沿着巷子往一九一路方向走,走到一九一路的圣湖市场附近路段时,见到周某晨跑路过,黄某和黄某又持刀上前追周某,抢走周某一台价值人民币270元的摩托罗拉C118手机和现金人民币24元。所抢得的四台手机除何某外每人分得一台。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罗某处缴获被抢手机并发还周某。
另查明,黄某出生于1990年6月(农历为1990年闰5月5日)。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黄某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参与共同商量,积极实施抢劫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