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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菜遭贼手 蟊贼难逃法网

作者:陆婷婷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1-02 09:26:48 打印 字号: | |
  扒窃不论数额大小和次数多少,以盗窃定罪。日前,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

  2011年5月22日7时许,经黄某提议,黄某、林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三合市场附近伺机行窃,后在新宝电器城前一个卖苦瓜的小摊处,由林某在一旁放风,黄某用随身携带的大号医用镊子将正在买苦瓜的杨某某裤袋内现金人民币35.5元及内有余额人民币611.2元的不记名贵港市华隆超市提货卡一张盗走。两被告人行窃时被城西派出所巡警发现,后在港北区朝阳轮胎店附近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财物发还杨某某。

  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结伙扒窃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如本案中的扒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扒窃行为不再规定数额及次数,而是直接将其入罪。扒窃这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往往采取掏兜、割包等手法,严重侵犯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并对群众人身安全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特别是对于技术性强,屡抓屡放的惯犯,应当严厉打击。立法如此规定,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密切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
责任编辑:陆婷婷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