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伙为替哥们出气,结伙将莫某押至哥们宿舍,对莫某实施敲诈勒索。11月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冯兴贵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3月5日早上9时许,查文学(已判刑)在贵港火车站广场看见曾与自己同居的女友王成翠和莫志业在一起,认为如果不是莫志业的插足,王成翠就不会离开他,为此很生气,即打电话要求查文仲(已判刑)带几个人过来“教训”莫志业。后被告人冯兴贵与查文仲、查文忠(已判刑)、杨秀芬(已判刑)与吴银祥、李逢扬、徐孟琴(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贵港火车站广场,与查文学一起殴打莫志业,后被铁路派出所处理。查文学等人从派出所出来后非常气愤,又将王成翠、莫志业押到贵港市港北区二级站查文学的宿舍,先是辱骂逼迫王成翠、莫志业下跪,接着逼迫王成翠跪在碎玻璃上并声称如不赔偿人民币50000元即让王成翠破相,“索赔”未果,又向莫志业索要人民币2000元误工费,王成翠见莫志业没钱,又害怕莫志业被打,被迫答应借人民币2000元给莫志业交给被告人冯兴贵等人,后将其以莫志业名义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密码拿出来,由查文忠、杨秀芬拿该卡到贵港市和平路邮政储蓄银行领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但杨秀芬擅自多领取人民币200元共领取现金人民币2200元,除将其中人民币200元交还给被害人王成翠外,查文忠、查文学、查文仲、杨秀芬与冯兴贵、吴银祥、李逢扬、徐孟琴、杨正刚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余款人民币200由被告人冯兴贵与查文忠、查文学、查文仲、杨秀芬等人共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秀芬身上扣押了赃款人民币2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成翠。
2010年8月20日,查文仲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800元,后本院已将赃款发还被害人王成翠。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兴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兴贵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冯兴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