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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一审宣判首例“扒窃入刑”案

作者:陆婷婷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1-04 11:49:03 打印 字号: | |
  11月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林某扒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审理并宣判的首例“扒窃入刑”案。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的扒窃案件仅仅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扒窃行为人只会被处以治安拘留,而不会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直接构成盗窃罪的规定,这三类行为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及次数多少,都以盗窃罪定罪,这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密切关注和严格保护,加大了对扒窃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分子。

  2011年5月22日7时许,经黄某提议,黄某、林某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解放路三合市场附近伺机行窃,后在新宝电器城前一个卖苦瓜的小摊处,由林某在一旁放风,黄某用随身携带的大号医用镊子将正在买苦瓜的杨某某裤袋内现金人民币35.5元及内有余额人民币611.2元的不记名贵港市华隆超市提货卡一张盗走。两被告人行窃时被城西派出所巡警发现,后在港北区朝阳轮胎店附近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财物发还杨某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结伙扒窃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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