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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建材市场内被跟梢 七万多财物“瞬间”被抢
作者:刘卉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1-07 15:10:48 打印 字号: | |
  11月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在市区公开抢夺的刑事案件一审以抢夺罪判处周尚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零广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

  2011年1月8日中午,周尚换、零广桐经密谋后决定到贵港市抢包,后周尚换用借来的一辆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搭载零广桐从横县到贵港市城区寻找目标。当日下午6时许,二被告人窜到贵港市工商建材市场内,窥见李某左手拎有一只黑底白格的手提包在建材市场内逛,遂由周尚换独自走上前打探,零广桐在旁接应,见李某欲从店铺内走出,周尚换立即返回零广桐处启动摩托车,搭载零广桐靠近李某,待李某行至“赛纳”洁具店旁时,由零广桐趁李某不注意,用力一扯将李某内有人民币5200元、澳大利亚元1500元(折合人民币10026.9元)、美元6000元多元(折合人民币39960元)、港币28000元(折合人民币23970.8元),合计人民币79157.7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的手提包抢走,并致李某摔倒当场昏迷,造成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得手后,周尚换即加大油门搭载零广桐逃离现场。后二被告人对上述抢得的财物进行分赃,周尚换分得人民币3200元、澳大利亚元700元、美元3000多元、港币14000元,其将外币兑换后合计得人民币38900元。零广桐分得人民币2000元、澳大利亚元800元、美元3000多元、港币14000元,其将外币兑换后合计得人民币375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尚换处缴获赃款人民币2960元,从零广桐处缴获赃款人民币310元、美元90元(折合人民币599.4元)及用赃款人民币10400元购买的车牌号为桂A77XXX五羊本田牌WH100T-G型女装二轮摩托车一辆。上述扣缴回的现金已发还李某。本案审理期间,零广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愿将公安机关扣押的其车牌号为桂A77XXX的摩托车抵扣损失赔偿给李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尚换、零广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夺罪。在抢夺的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零广桐主动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卉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