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覃术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4月14日,贵港市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联合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贵港市供电局、港北区政府、贵港市电视台、贵港日报社等单位对港城镇某村某岭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当天上午9时许,联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开始对上述地点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10时许,十几名群众手拿锄头、木棍、石头等,扬言要对施工拆除违章建筑的挖掘机进行砸打,阻挠拆除工作,其中覃术为阻挠联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依法拆除其在上述地点的违章建筑,先用木棍驱赶执法队的工作人员,后又搬出煤气罐威胁并要求执法队的工作人员离开,尔后又爬上周某驾驶的挖掘机,用汽油浇挖掘机的驾驶室,在司机被迫驾驶挖掘机离开时,覃术与其他群众用石头、砖块砸打挖掘机。黄某(覃术的妻子)为了不让联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将阻挠施工的覃术带离现场,手持菜刀,威胁联合执法对的工作人员,并阻挠工作人员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又与其他群众用石头、砖块砸打挖掘机。因覃术、黄某的暴力阻挠,致使联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被迫中断,实施拆除工作的挖掘机机体、玻璃被不同程度砸坏,挖掘机司机周某被砸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主动退赔人民币2000元,作为损坏财物的赔偿款,款项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术、黄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术积极实施妨害公务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