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三“90”后男子与未满14岁的女孩开房发生性关系,触犯了刑法。11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强奸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强奸罪分别判处黄海有期徒刑十四年;覃禄有期徒刑十年;陆圣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5月13日至18日期间,黄海、覃禄、陆圣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吉隆旅社35号房间内(以下简称35号房)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沈某某(1997年12月21日出生)共发生性关系七次。具体如下:
1、2011年5月13日晚、17日晚,黄海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吉隆旅社35号房间的卫生间内和床上与沈某某分别发生性关系各一次。
2、2011年5月14日晚,陆圣在35号房与沈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
3、2011年5月16日20时许,黄海、覃禄在35号房的卫生间内轮流与沈某某发生性关系。
4、2011年5月17日凌晨,黄海、覃禄在35号房内轮流与沈某某发生性关系。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海、覃禄、陆圣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黄海、覃禄轮奸幼女,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海、覃禄在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黄海、覃禄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有犯罪前科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覃禄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海、覃禄、陆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而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被害人是否同意作为构成要件,
案中的未成年黄海、覃禄的成长经历,剖析该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由于黄海、覃禄贪玩而无心读书,以致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到社会上,文化程度不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较差,平时又缺乏家庭管教,加之黄海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而覃禄交友不慎,受不良朋友的纵容和自己好奇心的驱使,致使两被告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希望黄海、覃禄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案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