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丈夫视妻子儿女于不顾,整天沉溺于赌博之中,也不尽抚养子女之责,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婚姻出现危机。11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并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和女儿各自抚养,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
原、被告于2002年12月下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3年农历9月19日生育一儿子,2005年农历4月初三生育一女儿。婚后由于原告自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到广东打工,双方感情沟通较少,加之被告经常向原告要钱,原告怀疑被告经常参赌,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08年正月初八,原告再次到广东打工,双方仍有音讯往来,但自2008年7月双方断绝联系。2009年2月24日,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9年4月2日,法院作出(2009)港北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另查明,原告因长期外出打工,没有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010年1月13日,其子、女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自2006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支付抚养费23880元。2010年5月4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覃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支付给子、女抚养费36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2010年8月27日,原告已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
再查明,原告生育儿子、女儿后,于2005年5月27日做了结扎手术。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由于原告自2006年9月到广东打工,夫妻两地分居,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特别是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本应珍惜难得的和好机会,但双方仍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因原告已做了结扎手术,其要求婚生女儿黄薇燕由其携带抚养,儿子黄俊富由被告携带抚养,合情合理,依法亦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