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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上摄影爱好者 盗窃高价镜头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1-18 09:55:58 打印 字号: | |
  11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彭振隆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何国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覃少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覃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2月10日中午,彭振隆、何国锋、覃星在吃中午饭时商量饭后到贵港市马草江公园伺机盗窃,之后三被告人坐车到马草江公园,在公园里见到覃少华,四被告人商量分头寻找目标。当日15时许,覃少华在贵港市马草江公园茶花园区内见到蒲某、丘某用相机摄影,将2个摄影镜头放在一旁的草地上,遂打电话告知何国锋,何国锋即叫上彭振隆、覃星一起去盗窃摄影镜头。四被告人汇合后,由覃少华、覃星放风,彭振隆下手盗窃走蒲某、丘某摆放在草地上价值人民币11374元的尼康牌24-70型、价值人民币14949元的尼康牌70-200型摄影镜头。何国锋将覃少华脱下的衣服交给彭振隆包住摄影镜头,刚得手即被蒲某发现,何国锋逃至公园西北角围墙边时被蒲某抓获,彭振隆、覃少华、覃星逃回港北区华纳宾馆310号房,将摄影镜头藏匿在房间内。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华纳宾馆310号房将彭振隆、覃少华、覃星抓获,搜查出盗窃所得的2个摄影镜头。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被盗摄影镜头归还被害人蒲某、丘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振隆、何国锋、覃少华、覃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彭振隆、何国锋参与密谋,积极实施盗窃犯罪,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少华、覃星参与密谋,参与实施盗窃犯罪,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当庭认罪,全部赃物已被收缴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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