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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402克氯胺酮坐的士 难逃法眼途中被抓

作者:王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1-18 15:59:47 打印 字号: | |
  11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以姚尹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思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蔡剑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4月21日5时许,姚尹梦按照杨某(绰号“肥仔”,另案处理)的要求,从一名不知名的男子手里拿到一个内装毒品氯胺酮和“神仙水”的王老吉纸箱并带回世纪花园南区18栋所租住的C302号房内藏匿。后李思梦、蔡剑雄和姚晓彬、潘某、宁某(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姚尹梦的住处,见到房内有一小碟毒品“K粉”(即氯胺酮),便一起在姚尹梦的租住房里吸食。尔后,李思梦、蔡剑雄等人对放在王老吉纸箱内的毒品氯胺酮和“神仙水”分别进行清点、称量并重新分装。之后,李思梦、蔡剑雄携带装有毒品的王老吉纸箱离开姚尹梦的住处,欲带回覃塘区东龙镇李思梦的家中藏匿,以等候杨某的通知。当李思梦、蔡剑雄乘坐出租车至贵港市国际生活港台北时尚婚纱摄影店门口时即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李思梦手中缴获净重402克的毒品氯胺酮37小包。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姚尹梦、李思梦、蔡剑雄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氯胺酮402克,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姚尹梦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中,姚尹梦、李思梦都是分别受人指使取毒品而非法持有,并积极实施对持有的毒品进行藏匿、称量和分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她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剑雄在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姚尹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被告人李思梦有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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