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小新、小政(均未成年人)因抢劫他人财物致人轻微伤,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二千元。
2011年6月5日傍晚,小新、小政经密谋后,由小政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小新到城区寻机抢钱。次日凌晨2时许,当两被告人驾车行驶到贵港市步行街时,发现李某瑶?1994年4月出生?骑电动车搭载李某晓?1994年8月出生?往百货大楼方向行驶,且李某晓拿着一个手提包。小政便驾车尾随李某瑶至十三塘中国银行大门前,由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小新动手抢李柏晓的手提包。由于李某晓紧紧抓住手提包不放,小新竭力抢包,小政则加大油门驾车往前行驶,致使李某晓摔下车被拖行10多米,李某瑶也因电动车失去平衡而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二被告人见李某晓不肯松手便放弃抢包而驾驶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逃至贵港市港北区北环路口附近时处即被公安人员抓获。经清点,李某晓被抢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6元的中兴牌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77元的三星牌数码相机一台、身份证等物品。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晓、李某瑶的损伤均属轻微伤。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新、小政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以强拉硬拽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小新、小政分工负责、互相合作,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新、小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又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结合所查明未成年小新、小政的成长经历,剖析两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小新、小政贪玩而无心念书,以致早早辍学去打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较差,加之平时与父母沟通不够,因年纪较小且怕吃苦而不愿靠打工挣钱,遂产生了不劳而获的思想,以致最终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希望二被告人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