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贵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李贵有与李某某是同堂兄弟。2011年4月12日6时许,被告人李贵有在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六凌屯李某某的水田附近用泥巴筑引水沟引水进庆丰镇新圩村黄草岭屯下陈片水田。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李贵有发现没有水流进自己的水田,遂沿着引水的水沟检查,发现李某某用手扒开其筑的水沟,让水全部流到李某某的水田。被告人李贵有质问李某某为何要这样做。李某某则说:“反正有水我就用,我才不管你”。被告人李贵有见状用铁铲铲泥将李某某开的水口填上,李某某又用手把泥扒开。后被告人李贵有在离原来填泥巴不远的地方用泥巴填了一个水坝。李某某见被告人李贵有重新填坝,遂跑过来把填的泥拨开并扬言殴打被告人李贵有。被告人李贵有闻言十分气愤,便携带去做农工用的铁铲朝李某某头部、手部、脚部等部位拍打。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李某某受伤后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于2011年7月17日16时许从该医院住院部四楼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贵有赔偿了李某某部分医药费人民币95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贵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贵有持铁铲殴打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贵有到案后当庭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