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莫先生的插足,致使与曾同居女友分手,纠集人用不正当渠道解决,并借机敲诈钱财,结果触犯刑律获刑。11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冯贵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3月5日早上9时许,查学(已判刑)在贵港火车站广场看见曾与自己同居的女友王某和莫某在一起,认为如果不是莫某的插足,王某就不会离开他,为此很生气,即打电话要求查仲(已判刑)带几个人过来“教训”莫某。后冯贵与查仲、查忠(已判刑)、杨芬(已判刑)与吴祥、李扬、徐琴(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贵港火车站广场,与查学一起殴打莫某,后被铁路派出所处理。查学等人从派出所出来后非常气愤,又将王某、莫某押到贵港市港北区二级站查学的宿舍,先是辱骂逼迫王某、莫某下跪,接着逼迫王某跪在碎玻璃上并声称如不赔偿人民币50000元即让王某破相,“索赔”未果,又向莫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误工费,王某见莫某没钱,又害怕莫某被打,被迫答应借人民币2000元给莫某交给冯贵等人,后将其以莫某名义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密码拿出来,由查忠、杨芬拿该卡到贵港市和平路邮政储蓄银行领取现金人民币2000元,但杨芬擅自多领取人民币200元共领取现金人民币2200元,除将其中人民币200元交还给被害人王某外,查忠、查学、查仲、杨芬与冯贵、吴祥、李扬、徐琴、杨刚各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余款人民币200由冯贵与查忠、查学、查仲、杨芬等人共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杨芬身上扣押了赃款人民币2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2010年8月20日,查仲向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800元,后法院已将赃款发还被害人王某。
2011年7月27日,冯贵在永康市石柱缸套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冯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冯贵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冯贵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案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