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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伙窜入工地 "工程车"上"打主意"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1-30 10:24:37 打印 字号: | |
  贪念是佛法修行中的大戒,也是世间罪恶之源。11月3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杨文友、康广平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八千元;康广平退赔的2000元发还失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二线南宁支干线管道工程项目部。

  2011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杨文友、康广平伙同外号叫“南宁佬”的男子及一个不知名的男子(后两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不知名男子驾驶一辆无牌的红色三轮摩托车搭载其余三人窜到贵港市北环路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二线南宁支干线管道工程项目部工地内,盗走停放在工地内的4辆移动电站工程车驾驶室座位下的蓄电池8个,后销赃给唐某得款人民币2000元,每人分得人民币500元。4月17日凌晨3时30分许,杨文友、康广平伙同“南宁佬”(另案处理)经密谋后,驾驶上述三轮摩托车再次窜到上述工地,盗走停放在工地内的5辆移动电站工程车驾驶室座位下的价值人民币2928元的蓄电池10个。尔后,杨文友、康广平用三轮摩托车运盗得的蓄电池到贵港市汽车东站后门对面唐某的出租屋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群众举报,后公安民警赶往上述地点将杨文友、康广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10个蓄电池发还失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西气东输二线南宁支干线管道工程项目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康广平的亲属替其退赔失主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款项已交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文友、康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和同伙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共同销赃,平分赃款,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能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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