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苏崇焕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6月13日5时许,苏崇焕在贵港市港北区联邦国际电梯门口附近,窥见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45元的吉祥狮牌狙击手二轮电动车只锁了后轮大锁,四周无人看护,遂用右手提起该车车尾,左手扶车把,将该车推离现场盗走。当苏崇焕将电动车推至世纪经典小区的春贸名烟名酒名茶总汇店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电动车发还失主邹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崇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苏崇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车辆已扣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