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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还款协议要账难 债权人无奈诉至法院
作者:胡其勇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02 10:38:08 打印 字号: | |
  手里拿着还款协议书,可就是拿不到钱。债权人原告无奈之下到法院诉讼。12月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费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12952.8元。

  2007年3月,被告雇请原告为其经营的某山庄搞基建、装修、砌游泳池围墙等项目。2008年8月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款21588元。2009年5月18日,被告因经营不善又将某山庄交由贵港市某林场管理。2009年6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某山庄还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从贵港市某林场支付的转让费中,自2009年6月支付欠款总额的40%(8635.2元),2010年6月支付30%(6476.4元),2011年6月支付30%(6476.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只于2009年6月支付了40%即8635.2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经营某山庄期间,雇请原告搞基建、装修、挖游泳池等项目。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1588元,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某山庄还款协议书》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逾期未按协议履行义务,仅支付了8635.2元,余款12952.8元逾期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民法通则》第108条、《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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