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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50元酬金帮人购买海洛因领刑罚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02 11:40:20 打印 字号: | |
  为了赚50元的酬金,即为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白白搭上8个月的自由,偷鸡不成蚀把米。12月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映健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赃款36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王映健违法所得14元,予以没收。

  2011年5月5日13时许,王映健收取吸毒人员姚某给50元好处费后,帮姚某购买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王映健将毒品海洛因送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二街鸿麟旅馆203号房交给姚某,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公安民警当场在房间内缴获王映健卖给姚某的净重0.04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从王映健身上缴获人民币36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映健明知海洛因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映健有犯罪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王映健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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