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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米土地引纠纷 造成损失理应赔偿

作者:罗绍辉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05 11:52:06 打印 字号: | |
  12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60元。

  2009年间,被告将原告房屋后种植的约三平米的120张冬叶毁坏建化粪池,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80元;同时占用原告0.1亩田地,造成原告的粮食失收的经济损失1080元,两项损失共1260元。由此,双方酿成纠纷。2011年8月9日,经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司法所调解无效,原告遂诉至法院。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该行为与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主张冬叶损失的计算有误,应按其庭审中陈述的事实计算,冬叶的损失额为180元,粮食损失为1080元,合计1260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的放弃,应承担不利自己的法律后果。综上,对原告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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