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10年生育两女一子,却未进行结婚登记,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12月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妥善调结了这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被告于2000年7月在广东打工时认识,2001年8月17日举行民俗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生育3个子女,大女儿(生于2002年2月9日),二女儿(生于2004年9月17日),儿子(生于2006年9月1日)。在长达10年的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不能相互理解、相互迁就、相互包容,矛盾不断出现,以至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三子女由原告抚养;2、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南骏牌后驱动车一辆,五羊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3、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22000元,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偿还。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与被告的实际情况,认为解决该案件越早对双方越有利。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针对原告提出的离婚问题,双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在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大女儿由原告抚养,非婚生二儿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原告负担。如被告与他人登记结婚,儿子的抚养权自然转归原告;二、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的家庭财产南骏牌后驱动车一辆,五羊牌二轮摩托车一辆,彩色电视机一台,联想牌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原告自愿补偿30000元给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支付15000元,2011年11月28日前支付15000元。此款付清后一个月内被告从原告家中搬出。
至此,此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