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三番四次起冲突 都是石头惹的祸

作者:覃春德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07 10:54:54 打印 字号: | |
  12月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1073.3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为前后邻居,被告租住的房屋位于原告房屋前面,平时经常从房屋后门出入。2010年10月初,因被告驾驶摩托车回家不慎碾中的小石头砸到了原告家大门,原告认为被告故意拿石头砸其家门,于是双方发生争执,后经石羊塘派出所现场调解,事态基本平息。但是,原告于过后多次对被告指责、谩骂,并且进行人身攻击,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双方曾争执多次,并多次报警处理。其中2010年10月29日下午3时,原告在双方争执过程中用水果刀割伤被告左手拇指(轻微伤),后经石羊塘派出所调解,被告表示不追究原告法律责任。2010年12月27日上午9时左右,双方在市建设西路通往石羊塘市场路口附近相遇,原告又惹起争端,双方互相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受伤,经路人打电话报警,石羊塘派出所出警现场制止后,事态才得已平息。事后,原告于当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月29日出院,用去医疗费1971.88元。后因双方就原告医疗费赔偿问题经石羊塘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因本次打殴事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341.48元,其中医疗费1971.88元,误工费94.8元,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9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虽然被告经质证不予认可,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收费收据,参照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法院核定原告因本次事件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971.88元,误工费94.8元,伙食补助费80元,合计2146.68元。对于护理费94.8元,因诊断证明书未记载有陪人护理,法院不予确认;对于交通费100元,因原告未提供交通费支出票据,法院不予确认;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因原告损伤为轻微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确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损失事实和和赔偿责任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调解成立。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本起打殴事件的处理材料表明,原、被告此前曾因未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现场调解平息之后,原告仍借故对被告进行指责、谩骂和人身攻击,致使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多次报警处理。本次殴打事件又因原告惹起,但是被告在发生纠纷时未能冷静处理,以致双方互相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原告之伤事实清楚,有医院诊断证明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之伤是双方互殴造成,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但从纠纷的起因、经过、结果看,原告本身也存在过错,并且过错程度与被告相当,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法院确定由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自负50%责任。

  对于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因本次事件受伤造成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医疗费1971.88元,误工费94.8元,伙食补助费80元。上述损失共计 2146.68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1073.39元,原告自负1073.39元;对于护理费、交通费未经本院核定,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损伤为轻微伤,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覃春德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