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昔日一同盗窃 今日遭敲诈齐获刑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07 12:01:48 打印 字号: | |
  12月7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敲诈勒索案,一审以小蒙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小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分别为五百元、二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盗窃部分

  (一)2009年7月28日,小廖伙同曾某(已判刑)、吴某、“鑫仔”、“龙山仔”(三人均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圣湖中学办公楼,由吴某、“鑫仔”、“龙山仔”在楼下看风,小廖与曾某顺水管爬上二楼,撬开校长、副校长办公室后窗,入室将价值人民币4650元的联想电脑主机和宏基TM261电脑主机、液晶显示器各一台及手机二台等物品盗走。后小廖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二)2009年7月31日凌晨,小蒙伙同曾某、李某(二人已判刑)、“阿凯”(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高中后门覃某的修理店,撬门入室,将店里的清洗机、水钻机、手钻机、空调压缩机、手磨机、电焊机、电脑冲击钻等物盗走,后由李某销赃得款人民币115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国庆节前,李某经事先与“豆腐政”、“阿凯”密谋敲诈曾某的钱财之后,便叫上小蒙。于是,小蒙与李某、“阿凯”、“豆腐政”等人驾驶摩托车到贵港市凤凰街找到曾某,由“豆腐政”等人以曾某盗窃新塘乡的“某超市”系“豆腐政”的亲戚所经营为由,要曾某赔偿人民币18000元,否则就送曾某到公安机关。然后将曾某带到南江溜冰场附近,对曾某进行威胁、恐吓,曾某被迫叫人将6000元人民币交给“阿凯”等人。事后,“豆腐政”给了小蒙5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小蒙参与盗窃一起,销赃得款人民币1150元;小蒙参与敲诈勒索一起,得款人民币60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小廖参与盗窃一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65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蒙、小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小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小廖积极实施,小蒙与同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蒙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小廖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小蒙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小廖所分得的赃款人民币200元,及小蒙参与敲诈勒索分得的赃款人民币500元,均属违法所得,依法应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莫一超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