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江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谭淋健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江榆、谭淋健在贵港市港北区新世纪广场附近的贵之都大厦上完网出来时,看见该大厦门前路边的树下有一男子正在盗窃一辆电动车,遂盯着那男子看,该男子察觉后不再盗窃而即离开。江榆发现该辆电动车的电门锁已被打开,且未锁大锁,即提议将该车盗走,谭淋健表示同意。后由谭淋健在附近放风,江榆下手,将张捷价值人民币2705元的一辆蓝色雅迪牌TDR283Z型二轮电动车盗走。得手后,江榆驾驶盗得的电动车逃跑,谭淋健驾驶二人开来的电动车尾随接应。后二被告人入住贵港市港北区楚云天宾馆,将盗得的电动车藏匿于该宾馆的停车场内。同日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宾馆将二被告人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电动车收缴发还车主张某。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榆、谭淋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密谋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江榆是犯意的提起者,并积极主动的实施了犯罪的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淋健在实施犯罪时负责放风接应,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