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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婚后患精神病 夫三次诉离被驳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08 16:18:27 打印 字号: | |
  因妻子婚后患精神分裂症,丈夫先后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12月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第三次驳回了丈夫的诉请。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度尚好。婚后不久,双方共同借款在被告娘家购买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铁路新村XXX号的土地上建起房屋一间,从此双方有了固定居所。2004年被告患上精神分裂症后,经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三医院191临床部住院治疗后,被告病情仍时有复发,原告对被告慢慢失去信心,导致夫妻感情失和。2008年10月4日,被告病情复发第三次入院治疗,期间,原告于同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搬出房屋另行租房居住,对被告不予理睬,被告无奈被接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5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

  另查明,被告经几年治疗后,身体已基本恢复正常。原告无证据证实原告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史。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婚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关系失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于婚后患上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病情仍时有复发,原告对此失去了信心,从而对妻子未尽扶养义务所致。被告经几年治疗后,目前其身体已基本恢复正常,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来看,尚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互谅互让,相信原、被告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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