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偷走一辆电动车后,想着轻易得手,又再行盗窃,结果在返回的路上被警察发现。12月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件,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誉怀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钥匙一把。
一、2011年3月10日9时许,李誉怀携带钥匙、液压钳窜到贵港市解放路华润康大药房门前的人行道上,用钥匙扭开电门锁,用液压钳剪断大锁,将邱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753元的一辆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留车自用。
二、2011年3月23日17时许,李誉怀骑上述盗得的电动车并携带液压钳、钥匙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新世纪广场梦之岛百货门前停车场,用钥匙扭开电门锁,用液压钳剪断大锁,将郭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2288元的一辆黑色雅马哈之星牌电动车盗走,当李誉怀驾车逃到中山路中银大厦对面的人行道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拦截,当场盘问、检查,从李誉怀身上缴获一把钥匙、一把液压钳剪及一把损坏的大锁。因李誉怀不能说明雅马哈之星牌电动车的来源,被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后如实交待盗窃上述雅马哈之星牌电动车的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其于2011年3月10日9时许,在贵港市解放路华润康大药房门前盗窃一辆黑色的台铃牌电动车的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收缴了该台铃牌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分别发还被害人邱某、郭某。
综上所述,李誉怀盗窃作案二起,盗得物品价值人民币4041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誉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李誉怀第二次盗窃电动车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后,主动如实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第一次盗窃电动车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已收缴并归还被害人,且李誉怀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