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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证未兑现 不当得利法院判还

作者:陆宇玲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12 11:05:14 打印 字号: | |
  12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归还人民币285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10年3、4月,被告以代原告办理位于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东森巷XXX号房屋的房产证为由,先后三次从原告手中取走现金28500元作为办证费用。被告收到上述办证费用后,一直没有给原告申办房产证,在原告及其丈夫多次催促下, 2010年4月16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收执,载明:“今欠到XXX(原告)人民币贰万捌千伍佰元正(28500元),分二期还款,2011年1月30日前还款壹万肆仟元(春节前)余款2011年5月30日还清”。上述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拒绝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以代办理房产证为由收取原告办证费用28500元,被告在未能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将上述款项返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取得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2850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享有的抗辩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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