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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当众泼同行 侮辱他人领刑罚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15 11:29:48 打印 字号: | |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李某因在经营服装同行纠纷中泼粪对方而引发侮辱案。12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刑事自诉侮辱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共计七千八百三十元零八分。

  自诉人黄某的商铺与被告人李某的商铺均在甘化商贸城二楼经营服装生意,双方为生意产生一些矛盾。2010年10月29日16时许,双方为服装买卖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说拿粪便灌给自诉人黄某吃,随即回到自己的摊位拿了一个塑料袋到厕所,用塑料袋捞了一把粪便朝自诉人黄某的摊位走去,自诉人黄某见状跑到甘化商贸城一楼大门口保安室门口,被告人李某亦到一楼保安室门口,冲上前将那拿着的粪便涂抹在自诉人黄某的脸上,双方互相拉扯。甘化商贸城的保安及时赶到制止将两人拉开。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自动到城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诉人黄某到贵港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医院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1、神经性耳鸣,2、神经性耳聋?3、脑震荡。用去医疗费5718.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自愿向法院缴纳人民币2000元作为支付自诉人黄某的赔偿款。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暴力方法,以侮辱的手段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自诉人控诉被告人李某犯侮辱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赔偿自诉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自诉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应对自诉人黄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参照《2010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医疗费5718.80元。自诉人请求的商铺被损害及停业损失费8000元,应按其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为1911.28元(即23254元/年/365天×30天)。自诉人请求的衣服损失费380元,可酌情赔偿100元。自诉人请求的交通费350元,可酌情赔偿10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应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共计7830.08元。依照《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责任编辑:莫一超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