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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宾馆开房容留“粉友”吸毒“同乐”获刑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16 17:31:41 打印 字号: | |
  为了便于吸毒,竟在宾馆登记开房为他人提供场所,并与“粉友”们一起“分享” 毒品,被民警抓了个正着。12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叶燕肖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8月16日22时许,叶燕肖为便于吸食毒品,用其本人身份证登记并出资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广汇宾馆开房入住202号房间。当晚23时许,叶燕肖容留叶某、陆某、覃某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完毒品氯胺酮,被接警前来查处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叶燕肖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叶燕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叶燕肖容留多人吸毒,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依照《刑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只要有一次就构成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吸毒害人不浅,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害人害己;毒品是魔鬼,千万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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