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有吸毒行为,害怕被处罚,为抗拒抓捕竟又持刀将民警打成重伤,逃脱5小时后被民警抓获。12月16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覃亮有期徒刑五年;覃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十八万二千七百四十六元三角。
2011年3月29日0时许,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吸毒人员经常在时光酒吧内贩毒。接到指令后,民警李某、周某领协警员闫某、马某、曾某依法前往查处。凌晨1时许,民警发现覃亮和潘某、廖某从时光酒吧出来,遂在贵港市港北区佰迪乐KTV门口附近人行道拦停三人,经出示警官证,口头传唤三人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覃亮与潘某、廖某因有吸毒行为,害怕被处罚,遂趁机突然挣脱逃跑,协警员马某等人见状即进行追捕,马某在马路对面的花带追上覃亮,并试图抓住覃亮,覃亮害怕被捕,遂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马某捅了几刀,致马某胸腹部联合开放性损伤(左侧血胸,左肾挫裂伤并大出血,空肠、结肠破裂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马某身体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致其空肠破裂、横结肠破裂、肾破裂、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其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1年3月29日5时许,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报称有人在港北区郁江宾馆408号房内吸毒,接警后,刑侦大队公安民警前往查处,在郁江宾馆408号房将涉嫌吸毒的覃亮等传唤回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覃亮交代了上述其捅伤马某的事实。
另查明,马某受伤后于2011年3月29日至2011年5月2日和2011年6月30日至2011年7月28日两次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51天,共计用去医疗费人民币73506.21元。2011年9月6日,经贵港市贵医司法检定所对马某进行人身伤害伤残鉴定,鉴定马某术后伤残属捌级。鉴定费用为人民币700元。
马某于2009年10月到贵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参加工作,在工作期间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受伤住院期间实得月工资人民币1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就附带民事部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不成立。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亮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造成被害人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覃亮因吸毒被公安民警传唤回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其上述捅伤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覃亮属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覃亮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覃亮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参照2011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的经济损失为:住院医疗费73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40元/天×51天)、误工费1698.3元(1000元/30天×51天)、护理费2418元(诉讼请求)、鉴定费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02384元(17064元/年×20年×30%),共计人民币182746.3元。综上,依照《刑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