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贵港石卡中心卫生院院长受贿7.2万元获刑5年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19 10:52:06 打印 字号: | |
  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石卡中心卫生院原院长钟世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72000元后案发,由此被“银弹”击倒,锒铛入狱。12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钟世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没收其赃款七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钟世玉,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原任贵港市覃塘区石卡中心卫生院院长, 2003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钟世玉在担任贵港市覃塘区石卡卫生院院长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黄某、莫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000元,为黄某、莫某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2008年11月至2009年,承建石卡中心卫生院西山社区卫生服务站工程的建筑包工头黄某在工程施工、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钟世玉关照。2009年春节前,钟世玉在办公室收取黄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钟世玉在黄某车上收取黄某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

  2、2004年至2009年,钟世玉为广西某药业有限公司营销员莫某成为石卡卫生院的固定药品供应商提供帮助,并在拨付货款方面给予莫某关照,先后24次收取莫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3000元。其中2004年先后2次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2005年先后5次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000元,2006先后5次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07年先后5次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2008年先后4次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2009年先后3次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4月15日,钟世玉的家属代其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钟世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黄某、莫某二人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钟世玉到案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72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