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 男子欲索回礼金未果,本应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34岁的吕貌却以极端手段,持刀将“女友”刺成重伤。12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附带民事的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吕貌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八千六百七十六元八角六分。
吕貌与何某本是一对情侣,因互相猜忌导致分手。分手后,吕貌多次向何某索要回礼金17000元未果而非常气愤。2011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吕貌在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市场旁看见何某从一辆三轮车下车,并从北侧上楼梯,便尾随上楼,何某发现被人跟踪便往三楼跑,吕貌在三楼平台东楼A单元楼梯口旁追上并一把抓住何某,说“看你还跑”,并用水果刀连捅何某几刀,何某被捅后喊救命,吕貌害怕被人发现,又用水果刀朝何某的脖子割了一刀后逃离现场。居住在富士新城市场三楼C栋502室的李某、马某发现情况后跑到案发现场,分别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何某被送到贵港市骨科医院进行抢救。经法医鉴定,何某的损伤属重伤。公安人员接报赶到现场,经了解,吕貌有作案嫌疑,分析吕貌应该在贵港市骨科医院附近,即对附近场所进行搜捕,凌晨2时许,在北门市场附近路边发现吕貌,即将吕貌传唤至公安机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受伤后于当日到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6月8日好转出院,住院治疗23天,医院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共用去医疗费61316.4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吕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虽是由民事纠纷引发,但吕貌没有正确对待,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以极端的手段对被害人施予暴力,存在严重过错,应负全部责任。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吕貌明知拿刀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会造成伤害结果仍积极实施,主观上具有直接的伤害故意。吕貌致伤被害人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逃离现场,在被害人亲属要求其到医院后仍然逃避,亦没有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公安人员在被害人亲友的协助下将被告人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属自首。由于吕貌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何某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参照《2011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赔。医疗费6131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即40元/天),误工费5416.50元(即每天17652元/年/365天),护理费1063.96元(即每天17652元/年/365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请求判令、吕貌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676.86元,其中医疗费6131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误工费5416.50元、护理费1063.96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吕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经济损失共计68676.86元。依照《刑法》、《民法通则》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