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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娱乐惹事端 寻衅滋事法不容

作者:王艺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20 11:00:55 打印 字号: | |
  饭后娱乐本是正常,年轻人聚会好饮酒本无可厚非,但是酒后耍威风闹事一旦触犯了刑法则后悔莫及。12月2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件,依法判决廖晓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廖晓强和朋友在位于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的某酒吧内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廖晓强不服气遂纠集覃某盟、廖某贯?两人已被判刑?等十余人拿大砍刀到该酒吧内找之前与其发生争执的人报复,后因找不见人,廖晓强便伙同廖某贯、覃某盟、覃某接、覃某华、廖某俭、廖某瑞(后四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即用砍刀、铁棍砍砸该酒吧大门两侧钢化玻璃、磨砂玻璃、柱子上的玻璃、大门上的白玻璃、大理石、木桌面、招牌字、液晶彩色电视机等物品出气,然后逃离现场。上述被损毁的物品经鉴定机构鉴定价值人民币6809元。

  2011年9月17日,廖晓强主动到贵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自首。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晓强结伙在公共娱乐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在共同犯罪中,廖晓强首先提出犯意并召集同伙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晓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廖晓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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