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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方式相威胁 夫妻反目难续姻缘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21 09:07:52 打印 字号: | |
  双方仅凭相识短短的九天就缔结婚姻,婚姻的存续要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在所难免,但经常性吵架,甚至用极端的方式威胁,势必影响夫妻感情,婚姻就会出现危机。12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农历正月20日相识,九天后即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0年5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有儿子二人:大子李泽飞,1990年2月20日出生,现就读于南宁职业学院大学二年级;次子李鸿飞,1991年1月25日出生,现在家待业。自1992年开始,原告伙同本村或邻村的村民上山挖金矿,平时很少回家,夫妻间缺乏情感交流,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2年5月被告在双方争吵中自杀,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康复出院后,被告经常以自杀相威胁,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以致夫妻无法共处。此后,原告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互不理睬。前几年,为了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原告依靠自己的多年积累和对外举债,在当地圩镇购地建房,但双方关系仍无法改善,依然形同陌生路人。2010年12月21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双方结婚已满二十多年,并且两个婚生子已长大成人等情况,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港北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原、被告均无争取和好诚意,原告于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居住的房屋有两处,其中位于港北区根竹乡汾水村莲塘屯老家的房屋一幢,为砖瓦结构平房,该房屋为原告父母建造,现原告母亲尚健在;位于港北区根竹圩进化街楼房一幢,为原告于2009年购地自建,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原告向银行按揭购买有桂R17519小型轿车一辆,双方在老家旧屋旁边种有黄皮果树1亩多。原告对外借款40万元,分别用于建房、买车和做生意,其中向韦某的借款22万元用于建房,已还6万元,尚欠16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买车的8万元和向钟某借款做生意的10万元尚未还,至今尚欠债务34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各持己见,经调解和好无效。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二十余年,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产生矛盾之后,双方又未能妥善予以解决,尤其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为夫妻和好作出实质性努力,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双方离婚后,由于婚生两个儿子属成年人,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问题,财产处理应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于双方居住的两处房屋,其中位于港北区根竹乡汾水村莲塘屯原告老家的房屋一幢,该房屋为原告父母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母亲尚健在,尚未发生继承,不宜分割;位于港北区根竹圩进化街楼房一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屋尚未取房产所有权证明,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判决该房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双方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明后,对房屋处理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桂R17519小型轿车一辆,因属原告个人使用,应归原告所有;对于双方在原告老家屋旁边种的1亩黄皮树,为方便生活和管理,应确认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黄皮树分割款3000元。对于34万元债务的负担问题,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认定为夫妻债务,但考虑到该债务的形成,在34万元债务中,只有韦某的16万元借款是用于建房,银行的借款8万元和钟某的借款10万元,是原告个人用于购买小型轿车和做生意,应该说原告是该两笔债务的主要利益获得者,因此,在债务的承担问题上,原告理应负担多一些。鉴于原告庭后已表示自愿承担全部债务,法院不应强行判决由双方分担。依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桂R17519小型轿车一辆、黄皮果树1亩归原告所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天内支付被告黄皮果树分割款3000元;位于港北区根竹圩进化街自建楼房一栋由原告、被告共同使用;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由原告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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