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强制措施,顺利执结了一起违法供水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刘某是贵港市根竹乡某村外嫁女,其在娘家根竹乡开设、经营了一家水厂,为该乡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并收取水费作为营业利润。由于刘某经营的水厂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向居民供应生活饮用水,并且其水厂的工作人员也未取得相关的健康证明便从事供、管水工作。贵港市卫生局依法作出了贵卫水罚【2011】2号处罚决定,同时卫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港北法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卫生局的处罚决定符合执行的规定,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同时,也向刘某送达了行政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刘某态度恶劣,对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文书拒绝签收,并无视法院多次的到庭传唤。最后,港北区人民法院对刘某采取了执行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和扣划了刘某的银行存款,使本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