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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金受阻怒火升级 手持凶器桥下等候

作者:刘卉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12-22 15:54:48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因采金受到阻挠,为泄怒火,召集数人手持砍刀、铁水管在铁路桥下等候被害人。12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贾汉良、贾武、李活、刘奕文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

  2011年3月5日中午,贾汉良因戴瑞阻挠其在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龙头山金矿XXX-X窿口附近利用活性炭采金,心生怨恨,遂纠集贾武、李活、刘奕文等数十名男子,准备砍刀、铁水管等工具,出资租车搭载上述人员前往龙头山欲教训戴瑞。当日中午1时许,贾汉良、贾武在贵港市覃塘收费站附近的中铁十七局铁路桥下向纠集来的人员分发砍刀、铁水管及用于识别自己人的白手套,后在贾汉良的带领下众人上到龙头山金矿XXX-X窿口。在贾汉良的指挥下,贾武、李活、刘奕文等人用铁水管、砍刀等工具将正在窿口作业的挖掘机驾驶室门窗砸坏,将挖掘机驾驶员吴国拖下车殴打,造成吴国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双下肢及左手背多处受伤,并殴打在工地负责监工的戴远。因未找到戴瑞,贾汉良便召集贾武、李活、刘奕文等人下山,途中与接到消息驾车赶来上山了解情况的戴瑞、戴逸、戴远、陶金相遇。在贾汉良的指挥下,其纠集来的人员用铁水管、石头打砸戴逸等人,在殴打过程中造成戴逸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腓骨下段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眼角、左枕部受伤,陶金左侧尺骨中段横断性骨折、头部受伤。后因公安民警接警赶到现场,贾汉良等人遂乘乱逃跑。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陶金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戴逸、吴国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贾汉良、贾武、李活、刘奕文与被害人陶金、戴逸、吴国达成调解协议,共同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陶金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吴国经济损失40000元,共同赔偿戴逸已发生的经济损失80000元。上述赔偿款项已于2011年11月28日履行完毕。其中:贾汉良赔偿被害人戴逸65000元、被害人吴国13000元、被害人陶金2000元;贾武赔偿被害人戴逸5000元、被害人吴国7000元、被害人陶金3000元;李活赔偿被害人戴逸5000元、被害人吴国10000元;刘奕文赔偿被害人戴逸5000元、被害人吴国10000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汉良、贾武、李活、刘奕文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贾汉良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是整个事件的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贾武、李活、刘奕文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贾汉良、贾武、李活、刘奕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自愿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金、戴逸、吴国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三受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中人物均是化名)
责任编辑:刘卉 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