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因沉迷上网而无心读书,读至初中二年级便辍学,为结交女性朋友而与人争风吃醋,并由此产生仇恨,以致为了报复而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12月2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决覃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1月份,梁某因见到其女性朋友与覃某在一起玩,便找人殴打覃某和当时在场欲打电话报警的罗某?已另案处理?,为此,覃某和罗某对梁某怀恨在心。2010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覃某和罗某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市场的亚洲网吧上网时,窥见梁某也在该网吧上网,遂商量报复梁某。覃某和罗某便纠集了三名大圩男子,并叫人准备了两把匕首,由覃某和罗某各持一把。当覃某和罗某返回网吧时,正好碰见梁某及其朋友甘某从网吧内走出来,覃某和罗某、三名大圩男子等人便驾驶摩托车跟踪尾随梁某、甘某到石羊塘市场附近农村信用合作社北侧路口,将梁某、甘某围住,由大圩男子拦住甘某,覃某和罗某则手持匕首朝梁某的两侧颈部及胸、腰、臂、左右上下肢等部位猛捅,致梁某受伤倒地后便驾车逃离现场。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梁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被害人梁某左足的损伤伤残属七级。
案发后,覃某于2011年10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覃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梁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覃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为了报复而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覃某积极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覃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覃某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覃某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梁某的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覃某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对覃某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