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人民币是伪造、变造的却仍然持有,即使不使用也是违法的。12月3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假币案件,依法判决李海东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年4月20日19时15分,李海东与黄某(另案处理)从南宁乘坐2572次火车于当晚22时许到达贵港,后由一名姓韦的女子带至贵港市火车站附近东站招待所,李海东与黄某以李海东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招待所201号房。当晚23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宾馆201号房内将李海东和黄某抓获,当场从黄某身上查获百元面额的机制假美元80张,从李海东身上查获百元面额的机制假美元84张。其中从李海东身上查获的假美元总面额为8400元,折合人民币54846.96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东明知是伪造的假美元而故意持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综上,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还故意使用,这种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而通过误收或非法制作、买入等手段占有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即使只是持有而不使用,这也是违法的。
一旦发现假币后应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少量假币,应劝其向上述机构上缴。如发现他人持有较多假币或有参与制贩假币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