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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屋变淫窝 容留卖淫获刑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1-05 17:04:23 打印 字号: | |
  一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在自己的旧屋内多次容留女子卖淫,从中抽取好处费。结果该农民受到法律严惩。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该农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三元,上缴国库。

  2010年3月至2011年5月间,廖某时常在圩日容留李某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中里街食品公司后面的旧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以天计算每天收取人民币20元或3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1年5月18日,廖某再次容留李某在其旧屋卖淫,卖淫女李某分别与覃某、石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合计卖淫五次后,被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廖某处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3元。

  近日,港北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廖某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并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使用和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廖某在自己的旧屋内,容留妇女从事卖淫的非法活动,并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伤社会风俗,触犯了刑法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规定的容留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韵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