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容留朋友在家中吸毒,而最终站在了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1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黄艳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黄艳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2011年4月1日16时许,黄艳芳在其居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34号202号房内容留吴某、黄某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二、2011年4月2日16时许,黄艳芳在其居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34号202号房内容留吴某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三、2011年4月3日16时许,黄艳芳在其居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34号202号房内容留吴某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四、2011年4月4日16时许,黄艳芳在其居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34号202号房内容留黄某以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五、2011年4月7日凌晨1时许,黄艳芳在其居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34号202号房内容留黄某以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六、2011年4月8日15时许,黄艳芳在其居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34号202号房内容留吴某以静脉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七、2011年4月9日17时许,黄艳芳在其居住的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34号202号房内容留黄某以烧烤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艳芳为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