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祸遭遇流产而索赔的案件,受害人获赔精神抚慰金10000元。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覃某、磨某(夫妇)诉被告覃某某、某单位、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1年8月4日,覃某某驾驶某单位所有的小汽车由奇石乡往贵港城区方向行驶途中与覃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覃某与搭乘该车的其妻子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磨某因伤流产。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磨某无责任。双方因协商赔偿问题未果,覃某、磨某遂向法院诉请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覃某某驾车撞伤原告覃某、磨某,致磨某因该起交通事故而导致流产,其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是显而易见的,被告覃某某负全责,其侵权行为与磨某的流产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覃某某所驾的小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遂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其他损失8436元。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受害人已悉数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