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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邀约需小心 “朋友”带人一块抢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2-01-11 15:47:32 打印 字号: | |
  为了谋取钱财,一伙人伺机寻找“相熟朋友”为作案目标,骗其见面,实施抢劫,法网恢恢,最终落网。1月11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以犯抢劫罪判处刘亦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4月初,梁某因无钱找到吴某、李某(三人已判决)等人商量,吴某便提议由梁某物色她不怎么熟但又有点钱的人,将人骗至约定的地点,再由吴某等人实施抢劫。梁某表示同意并物色姜某为抢劫对象。同月23日凌晨,梁某假借找朋友的名义叫姜某用电动车搭其至事先与吴某等人约定的贵港市港北区马草江公园东门门口处,并借姜某的手机打电话通知吴某等人,吴某、李某纠集刘某(已判决)、刘亦进赶到后,李某假装上前控制梁某并从梁某手中将姜某价值人民币110元的长虹A100型手机拿走。吴某则将姜某拉下车,与刘亦进一同扳住姜某的肩膀将其推至公园门口假山旁,威胁姜某给钱否则就捅死他,姜某害怕被迫将身上的人民币80元交给吴某。刘某则将姜某所骑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95元的白色北京铃木王牌电动车骑走。次日,由吴某将上述电动车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销赃给吴某,所得赃款与刘亦进等同案人共同分赃挥霍。抢得的手机由李某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抢得的电动车、手机扣缴并发还姜某。

  另查明,案发后,刘亦进即逃至广东省佛山市打工,2011年9月3日,经其家人劝说,刘亦进到贵港市公安局狮子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亦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刘亦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刘亦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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